為了規范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推動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與能力,及時發現、制止并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2011年國家文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了《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文物督發〔2011〕21號】,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日常性檢查工作相關事宜作了規定。
該規定明確表示了有關文物保護及其執法巡查工作的幾點要求:
1.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日常性檢查工作。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巡查、抽查;并對相應的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開展的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進行督察。
3. 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通過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要及時登記、向上級匯報有關文物保護單位的現狀情況,具體包括:
? 文物保護單位是否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是否作出標志說明,是否建立記錄檔案,是否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 文物保護單位內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是否發生違法建設行為;
? 是否發生擅自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擅自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文物保護單位,造成文物破壞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轉讓或者抵押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將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違法行為;
? 是否發生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
? 其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4. 按照國家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巡查工作,應做到如下三點:
? 如實記錄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類別、級別、地址、管理機構、使用或者所有權人、所有權屬,以及巡查時間、巡查人員、發現的情況和采取的相應措施等;
? 對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外觀全景、主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構件、標志說明、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狀況及發現的違法行為現場等進行攝影、攝像;
? 查閱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監測措施、維護保養記錄、記錄檔案、依法開展有關工作的審批文件及其他書面材料,必要時應當復制存檔。
總結來說,文物保護巡查與監督工作是各級行政部門和文物執法機構做好文物保護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而如何讓這一工作更好地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之間開展,如何實現文物保護工作更加高效地上下級聯系,如何將現代信息化技術、移動互聯技術、遠程監控技術和動態即時管理技術有機結合,并融入到文物保護工作現實需求當中,是本項目旨在解決的問題。